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原标题:收到税务自检通知,怎样自检,检查什么,怎样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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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税务自检通知,怎样自检,检查什么,怎样写报告?

  什么是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自己进行涉税检查,而后回报税务机关的一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补税处理。

  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

  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目前,我国税务自查制度尚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这一制度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该文规定,“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规定,“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9]5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厦国税函[2013]6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自纠,是企业对自我的税务风险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工作。首先要确定自查工作组领导和专业实施人员,然后制定自查提纲,撰写税务自查报告,整改自查出来的问题。

  企业在自查过程,要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工作要涵盖企业涉及的全部税种。主要税种自查提纲如下:

  主要税种自查提纲

  一、增值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是否已经在备注栏不标明:货物的品种、数量、送达地、发出地;

  3、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9、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1、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1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13、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4、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5、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1、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3、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9、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10、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11、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12、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13、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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