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余杭-浙江杭州西湖服务全杭州市
联系人:王律师
服务内容:劳动纠纷法律援助房产纠纷
服务范围:西湖建德余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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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系依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组建,于2008年5月成立。本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近100来人,执业律师中汇聚了众多法学专家,和一批既有深厚法学底蕴又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其中有近十名律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多名律师留学欧美、日本。本所现拥有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的破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已设立三家分所,2011年11月3日,设立了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2014年2月12日,设立了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2014年4月24日,设立了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陈某本来很恩爱,但陈某自从开公司发财后,就开始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彭某。不久前,张女士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丈夫,正巧碰见丈夫和彭某相拥调情,陈某非常气愤,情急之下打了彭某。事后她才知道,丈夫与彭某勾搭成奸已3年之久,公司里的人都知道,只有张女士被蒙在鼓里。张女士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起诉离婚,并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丈夫索赔30万元,不料法院竟驳回了妻子的赔偿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陈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陈某丈夫与彭某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同居”还是“通奸”。“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陈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虽然张女士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其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的特性,只属于“通奸”的性质,不在《婚姻法》第46条可以索赔的范围之列,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张女士向丈夫索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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