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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八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于该类活动的范围的确定,应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方面予以考虑。一般而言,与当事人日常生活所需有关的行为以及其他金额较小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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