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丨关于民间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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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丨关于民间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因婚姻关系的解除也产生彩礼返还问题。

彩礼赠与行为的性质对于彩礼赠与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以及“附负担的赠与说”。鉴于婚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强制他人履行,而“附负担的赠与说”的无疑于主张接受彩礼的一方负有强制结婚之义务,故“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更合理。对于彩礼赠与行为的受赠人不限于将要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家庭之间亦可赠与彩礼并在特定条件下请求返还彩礼。

彩礼的范围界定彩礼的范围界定问题较为复杂。首先需要区分的问题是为婚姻缔结而为之赠与与恋爱阶段的情谊赠与。二者的区分是彩礼的赠与在于婚约的缔结,而恋爱阶段的情谊赠与仅仅是感情的表达。特别是在民间有“订婚”习俗的情况下,订婚本身构成婚约的成立,为此而赠与的财产则构成彩礼。其次,需要区分的是第三方所为之赠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彩礼的赠与主体未附加特别限制。第三方亦可要求返还彩礼。不过,此问题仅是从法律层面探讨,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三方为赠与的返还问题现实社会中鲜有发生。在彩礼界定范围问题中还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订立婚约不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很多时候赠与的彩礼因其负载特殊含义即可推定当事人具有订立婚约之意思,如男女双方互相或一方向另一方赠送传家宝(祖传结婚戒指为例)并且对方接受的,即可认为成立婚约,而此财产即构成彩礼。

基于何种请求权请求彩礼返还彩礼返还请求权是财产权利,但对于彩礼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应因情况之不同分别判断。在彩礼为物时,应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如彩礼为物且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可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或侵权赔偿请求权;如彩礼为物且毁损时,仅能主张侵权赔偿请求权;在彩礼为金钱时,应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彩礼返还的几个特别问题1.彩礼纠纷的案件类型为“婚前财产纠纷”或在“离婚纠纷”也存在彩礼纠纷。婚前财产纠纷案通常案情简单,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2.无论主张解除婚约的主体为男方或女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请求彩礼返还;3.请求返还彩礼不以无过失为前提;4.当事人一方死亡后,除其死亡乃是因相对方的故意或过失(还是用“不当行为”)造成,无需返还;5.彩礼返还不应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6.彩礼,特别是金钱彩礼,如彩礼用于举办婚礼或类似事情或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则返还以现存财产价值为界。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部分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划分的规则处理。进一步讲,一般说来,随着婚姻存续期间的不断增加,返还的财产数量不断减少。7.按照婚姻法的基本法律理论,彩礼应在婚姻缔结前为赠与,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婚前承诺,婚后给付的财产也属于彩礼。8.举行了民间习俗婚礼但未办理登记的,是否可以请求彩礼返还,司法实践出现不同的态度。从目前法院的判决文书并结合风俗习惯以及民众的基本认识,当事人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以民俗认可的形式举行了婚礼并形成了同居关系的,彩礼的金钱部分无需返还,首饰等贵重物品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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